在中標公示期結(jié)束后,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前,招標人查到第一中標候選人的施工員還被鎖定在別的工程上,這種情況能界定為投標人隱瞞投標嗎?
唐廣慶:本人認為不能,不能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期間所有在招標文件中列明的管理人員都不能有在建項目。如果這樣許多人員會被鎖定在投標項目上而無所事事,會造成人才的浪費。如果項目比較大時,如大型樞紐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其施工人員可達幾十人、上百人。這么多的人陪著投標是不合理的,是不能這樣要求的。本人參與過多個大型水利水電的國內(nèi)國外項目的招標和投標,從未這樣要求過投標人,這種情況也包括項目技術(shù)負責人。如果選中中標人,在合同實施階段,主要管理人員與招標文件中列明不一致時,他應(yīng)事先提出更改要求,經(jīng)發(fā)包人(及招標人)批準后才能進場任職。并且在合同執(zhí)行期,承包人任何管理人員不稱職,發(fā)包人都可要求承包人更換合格的人員。因此,不用擔心在這方面的任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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