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浙江省財政廳發(fā)布的《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今年5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亦同;
鼓勵采購人根據(jù)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等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
采購人不得以供應商事先提交履約保證金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并應在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定義務事項后及時退還;
供應商以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采購人不得拒收;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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