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固定資產增值稅抵扣

2019-03-11 09:58 閱讀 189 次 評論 0 條

隨著營改增的全面推行,包括不動產在內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金都可以抵扣了,那么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范圍有哪些呢?

簡單地說,除房屋等不動產、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和游艇外,只要是和生產經營有關的購進、改擴建修理固定資產取得了符合規(guī)定的抵扣票都可抵扣。

新稅法明確了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及相關政策,注意以下幾點:

1、《條例》及《細則》規(guī)定:購進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發(fā)票可以抵扣銷項稅額,但購進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和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小汽車、游艇)的固定資產(含混用的機器設備)及屬于營業(yè)稅應稅項目的不動產以及發(fā)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的原料費和修理費)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這是這次增值稅轉型改革的關鍵點。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根據新《條例》、《細則》針對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政策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了補充,即:從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fā)生的進項稅額(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憑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統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但應注意以下幾點:

(1)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實際發(fā)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在2008年以前發(fā)生固定資產購進的,即使取得了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相關業(yè)務的扣稅憑證也不允許抵扣。

(2)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要區(qū)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①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3)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以及自制或購進固定資產發(fā)生非正常損失要在當月計算并轉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4)納稅人發(fā)生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5)自2009年1月1日起,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yè)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停止執(zhí)行。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東北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2004]156號)等15個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政策文件從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執(zhí)行。
3、因購置機器設備的進項稅可以抵扣銷項稅額,所以新《條例》刪除了原《條例》“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免征增值稅政策。

(二)明確了與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政策相關的進項稅額抵扣政策。

1、將不允許抵扣進項稅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運輸費用的進項稅額列入了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范圍。即:不允許抵扣進項稅的項目,其包含的運輸費用的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
2、將購進貨物發(fā)生非正常損失(包括被盜、丟失、霉爛變質)時,與其購進相關的勞務進項稅額也不得從銷項稅額的抵扣,如:與購進貨物相關的運輸費、加工修理費等。

固定資產范圍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yè)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梢?,增值稅的固定資產范圍比企業(yè)所得稅固定資產范圍要小,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

在日常管理中要準確把握固定資產標準,防止納稅人進行虛假抵扣,比如將購入非抵扣范圍的固定資產,在開票時通過變換產品名稱變相多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又如將建造房屋、基礎設施等不動產耗用的鋼材、水泥等建材產品分解開票、付款,索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進行抵扣。

  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處理

并非所有的固定資產都可以抵扣進項稅,下列固定資產的進項稅不能抵扣:(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這里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明確,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即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2)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具體范圍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的規(guī)定判斷。(3)非正常損失的購進固定資產及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固定資產不得抵扣,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與以前的政策相比,現在自然災害損失的固定資產進項稅是可以扣除的。對于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fā)生以上情形的,應按財會制度計提折舊后的固定資產凈值乘以其適用稅率作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處理。

 融資租賃固定資產進項稅無法抵扣

現在很多企業(yè)通過融資租賃方式更新設備,但由于融資租賃公司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也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在實際操作中,企業(yè)作為承租人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也就無法按規(guī)定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融資租賃的本質是一種金融工具,在企業(yè)購置大額固定資產中扮演著重要角色,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價值轉移是通過租入企業(yè)的產品實現的,會計和稅法也規(guī)定其折舊由租入企業(yè)計提?;诮鹑谧赓U業(yè)務的實質與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取向標準的一致性,建議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由承租人抵扣進項稅額。在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的現有框架下,為解決金稅工程要求憑票抵扣問題,建議銷售方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開具給承租人,但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備注欄注明固定資產所有權歸屬、租賃公司名稱和租賃合同號,并對融資租賃業(yè)務活動作公證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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